第二章標準和期限
第六條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和學費減免標準每年不超過專科生每人6000元、碩士生每人8000元、博士生每人1萬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補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和全額還款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中較高者,據實予以補償或賠償。退役後學費減免額度按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執行。超標部分不予補償、賠償或減免。
接受學費補償的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高出部分返還給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