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15條明確了新任命軍官首次授予軍銜的有關規定:
軍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授予少尉軍銜;
大中專畢業生授予少尉軍銜,或者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大學畢業生授予中尉軍銜,也可以按照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尉軍銜;
獲得碩士學位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上尉或者中尉軍銜;
研究生畢業未獲得碩士學位的,授予中尉軍銜;
授予博士學位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授予少校、上尉軍銜。
戰時士兵被任命為軍官時,按照軍官軍銜編制軍銜,授予相應的軍銜。被任命為軍官的軍隊文職幹部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按照軍官軍銜給予相應的軍銜。
第壹次授予軍官軍銜,按照下列規定批準:將軍、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授予;中校、少校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大軍區、軍兵種或者相當於區級的其他單位首長批準授予;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團軍或者其他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準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