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身體原因(患有傳染病、神經衰弱或殘疾等。),不適合宿舍生活(需縣級以上醫院提供的診斷證明);
(2)有心理問題的學生及陪同家長(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已婚並與配偶在校外共同生活(需提供結婚證);
(4)已生育,需要照顧孩子的(需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租住在人才公寓或家屬區的研究生也需要申請校外住宿。校外住宿申請因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符合校外住宿申請條件的學生,需提供相關證明、家長情書(簽名)等材料。
回答2022 1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