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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畢業與就業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研究生按培養計劃規定修完課程和必修課,畢業論文(學位)通過並通過答辯,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研究生,經培養單位批準,可以提前畢業,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壹般為二至三年;博士生壹般三年。研究生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習任務,壹般不得延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學習任務的,經培訓單位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學習期限。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畢業後,培養單位應做好畢業鑒定工作。考核內容包括德、智、體三個方面。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習,德育、體育合格,但畢業(學位)論文未通過的,準予完成學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壹印制。缺勤證明和學習證明由培訓單位統壹印制。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由國家按國家有關就業規定安排或推薦就業;研究生由培養單位推薦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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