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學生需持本人有效證件到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相關材料,並如實填寫。提供以下材料:
(壹)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同意借款的書面證明);
(二)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或者其他渠道獲得的收入證明;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學校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申請內容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確認,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壹式兩份,壹份交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壹份交經辦銀行);
4.經辦銀行收到學校提交的借款人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將已批準發放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清單》提交借款人所在學校,由學校組織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未成年人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按照經辦銀行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
5.經辦銀行收到學校寄送的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等材料後,經審查,應制作貸款通知書,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