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條* * *專科教育的基本學習期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學習期限為四至五年,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學習期限為二至三年,博士教育的基本學習期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修業年限。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學習年限和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術內容。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完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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