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準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文件公布後1個月內辦理好退學的壹切手續,學校將按規定出具相關證明。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擅自離校者,不予頒發任何證書。
教育廳出臺了《江西省民辦高校學生退學退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學生在六種情況下可以申請退學退費,包括學校以“統招”名義欺詐招生,要求學生申請後全額退費。學校要想留住學生,必須取得對方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