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0銷售人員* * *在同壹控制下,買賣雙方的設備或機器* * *處於同壹控制下,或受控制,使其能夠選擇降低面值出售資產的認定銷售價格。銷售情況不壹,壹般反避稅條款適用於(24)33。選擇的後果如下:●不平衡或平衡費用備抵是將因售價而降低面值的資產出售給賣方(24(3) (1) (2))。●如果賣方之前主張的19津貼,該津貼將繼續提供給買方而不是賣方,如果沒有發生(24(3)(3);另見五太平洋有限公司(1994)和兩家俱樂部(7252)的所得稅審計。●如果賣方在選前聲稱補貼19,買方在選後繼續補貼19降低面值。買方不給予任何初始津貼(24(3) (2))。●如果買方隨後出售資產並平衡由收費產生的銷售,買方被視為已收到初始和年度津貼總額,這不僅使他/她也成為選舉中的賣方(24(3)(英語))。余額費用將限於這個總數。從2005年11月7日起,當合夥企業發生變化,壹個或多個合夥人因商業或專業原因退休或死亡,或合夥企業解散,或新合夥人加入,並且在24次選舉中沒有產生財產時,合夥企業應被視為出售的財產:(1)所有剩余合夥人與新合夥人之間的合夥日期發生變化,以及(2)公開市場上的價格(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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