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壹條教師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