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壹年,第壹次任職後,以後晉升的期限:從二級警官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三年;從壹級警司到壹級警司,每次晉升都是四年。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1992.9.10)規定,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首次規定,新錄用的人民警察以學歷和錄用前的工作經歷作為授予警銜的依據。
具有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其職務定為正式職務(主任科員),可授予壹級警司。參加工作滿十四年(指非應屆畢業生,下同),可授予三級警督。
碩士研究生,列為副科級職員(副主任科員),可授予二級警司。工作滿十二年的,可以授予壹級警司。
擔任辦事員(警察局長)職務的本科、專科畢業生,可以授予三級警司。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以授予二級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