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三十壹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事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生的年齡不受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學業考試合格的學生,由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或者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