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因病不能堅持學業的研究生,經培養單位醫院或者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息治療的,可以申請休學。第十六條休學壹般以壹個學期為限。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擴展數據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制定《研究生學籍管理條例》。
被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培養單位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往返路費由本人承擔。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培養單位的規定辦理。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憑培養單位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復試合格者,準予復學。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予以退學或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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