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被稱為LL。B世紀60年代以前,其拉丁語原義為Legum Baccalaureus,意為法學學士。任何人在學習之前都必須獲得四年制學士學位。後來因為美國法律職業的日益專業化和精細化,對律師執業的要求變得異常苛刻,甚至堪比醫生執業。JD(Juris Doctor)這個名字的最終產生,是為了顯示法學教育的嚴酷和嚴格。
拿到JD學位的美國人可以在美國大學教書(幾乎所有美國法學院教授都有JD學位),而只拿到JSD的中國人在美國大部分州都不允許參加司法考試,所以在美國大學教書很難,但是回國教書很受歡迎。但是如果留學生在美國直接讀完LLM拿到JSD學位,仍然不能參加美國大部分州的律師考試,因為美國律師協會(ABA)只承認JD這壹個學位,其他任何學位都是法學院自己設置的,沒有ABA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