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專利的效果或結果應該對人類或人類社會有用。無用的發明(如違反自然規律的永動機)和違反公共道德的發明不能申請專利。
實用性還包括充分解釋或披露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說明書必須充分披露該發明,並提供足夠清楚和明確的信息以使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做出和使用該發明,同時披露該專利的最佳實施方式,但未披露最佳實施方式不影響該專利的有效性。
第二,新奇
專利是指自申請之日起在世界範圍內獲得專利,或已在出版物中提出申請,或已公開出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廣為人知,或已由他人申請並記錄在未來將公開或推定公開的專利文獻中的“創新”發明。但是,發明人本人或者在專利申請日前壹年內直接或者間接從發明人處獲得該發明的人在公開該發明時不會喪失新穎性。
第三,不明顯
從整體上看,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在相關領域具有壹般技術水平的人看來明顯不同於專利申請時的現有技術,因此該發明不會被授予專利,也不會受到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