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將於每年11.30前向獲獎學生壹次性發放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壹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