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教學中違反教學管理規定,逃課、擅自離校或擅自離崗者,將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壹)無故曠課,壹學期累計達到16學時的,給予警告;累計30小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46小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超過60小時的,給予留校察看。
(二)上課期間擅自離校,連續曠課四天的,給予警告;達到6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到8天的,給予記過處分;達到10天的,給予緩刑。
未經批準,連續離校14天者,可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辭退。
法定節假日和高校放假不計入連續天數。
(3)缺課或實驗教學者,計為實際教學時數;實踐教學中擅自離崗的,按半天4小時,每天6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