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按退休費標準的5%發給養老金;
(二)實行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壹次性補貼;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壹次性發給相當於領取證時本人壹個月工資的補充養老保險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收養子女的,退休時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壹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退休時增加5%和本月增加106元應該不矛盾。
綜上所述,南京市獨生子女費繳納標準規定,在未成年人達到14周歲前,按60元、20元不同標準繳納獨生子女費。南京獨生子女費的標準之所以也不壹樣,是因為南京不同地區的經濟收入畢竟比較大。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退休後,會因為獨生子女證而被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