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戶籍規定》第六條分為四類:人才引進搬遷、納稅搬遷、政策搬遷、居住地社保搬遷。本規定所稱人才落戶,是指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從深圳市以外或本市非戶籍人口中引進人才,並按規定辦理入戶。本規定所稱稅遷,是指在深圳市繳納壹定稅款並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投資人(合夥人)、個人獨資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個人。本規定所稱政策性搬遷,是指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轉業幹部安置、軍屬搬遷、軍休、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入學、駐深機構人員等。本規定所稱居住地社保遷戶,是指在深圳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在深圳市擁有合法居住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壹定年限,按規定辦理戶籍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