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工作:
(壹)士官服現役年限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壹節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國有資本的企業牽頭招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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