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合法登記結婚。需要隨夫(妻)居住的,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允許來配偶戶口所在地居住。其中壹方為外地新遷入的,需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後申請夫妻投靠。
投標材料
1,避難所的應用(經濟端);
2.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避難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表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未婚證明(僅適用於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隨行子女);
(2)再婚夫妻投靠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撫養證明;
程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