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學生休學的,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休學研究生可按其現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就業,由學校向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用人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休學學生的檔案應當交回家庭,其戶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回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家庭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