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具有研究生學歷的人員,被當地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錄用的(或者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落戶。本人或配偶、父母或後代在天津合法居住的,其配偶和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的後代可以遷入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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