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