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本市居住(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暫住證》且近兩年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浙江省引進人才有效居住證的非本地居民;
4.駐杭部隊(含武警部隊)現役軍人;
5.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九個月以上的居民、華僑和港澳臺外國人。
二、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3.本人名下沒有有效指標,不具備申請更新指標的資格。
四、小客車名稱未在本市登記,或者該名稱下的小客車全部在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為“達到報廢標準”和“被搶劫”並登記為“被搶劫”的,被搶劫行為必須在公安機關備案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