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故意投毒殺死壹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然林森浩到案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罪行嚴重,不能從輕處罰。壹審原判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未被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建議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