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慶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若幹優惠政策的規定》第九條引進人才調入(遷入)或靈活引進到重慶工作半年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壹)第八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200平方米;
(2)第八條二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
(三)第八條第三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120平方米;
(四)第八條第四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