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臨港地區人才租房補貼實施辦法》。
二、補貼對象
符合下列單位範圍且符合下列個人條件之壹的申請人,可享受人才租賃補貼:
(壹)單位範圍
1.符合港區產業發展定位,工商註冊、生產經營場所和納稅戶均在港區的企業;
2.港區支撐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R&D中心、技術交流中心、數據信息中心等智能制造服務機構;
3.港區支撐的總部經濟、航運和貿易運營中心、結算中心以及金融、會計、法律等生產性服務機構;
4.港區支持的創新創業園、苗圃等眾創空間,以及創業投資、科技成果轉化、人才中介、培訓基地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
5.其他引進或對港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
6.生產經營位於張江科學城且符合港區產業發展導向的企業和科研機構,或者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等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金融、會計、法律等生產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