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國際法既是國際公法,也是萬國公法,即以國家間關系(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的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具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基本特征:
1.國際法調整的不是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而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
2.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而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國都認可的。
3.國際法的執行不依賴於中央集權和有組織的暴力機構,而主要依賴於國家本身。
4.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②不幹涉內政原則。
③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原則。
④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
⑤民族平等和自決原則。
⑥誠信履行國際義務的原則。
⑦國際合作原則。
和平解決的八五原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