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補辦身份證的流程是什麽
1、申領人準備好本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2、申領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申請;
3、派出所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4、申領人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