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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加強職業健康管理,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保護職工健康,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完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條 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評價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監護對象,為企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

第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與評價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衛生機構承擔,並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管理,並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六條 本規範運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企業必須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第八條 對將要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九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其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要根據體檢部門的建議,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即將離崗的職工應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壹條 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立即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部門的要求,進行定期復查。檢查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對在野外或國外施工作業以及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崗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在規定的檢查項目中,還應根據其作業環境、氣候條件、當地疾病流行狀況等因素,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規範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健康檢查表》作為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資料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在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健康情況分析評價報告,書面向受檢單位報告。企業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職工本人,受檢本人簽字後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章 職業健康評價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後,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分別對個體、群體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評價,對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監護評價指標包括:職業病發病率、患病率、疾病構成比、平均發病工齡、平均病程期限、病死率、病傷缺勤率等。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周期為每年壹次。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群體反應現象,須組織進行作業環境職業衛生學調查、評價,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評價報告書壹般包括:評價對象、評價人、評價時間、評價內容、評價結果和分析等。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二十壹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要齊全、完整,規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壹)職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情況;(五)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統壹歸檔,設專(兼)職人員妥善保管,實行動態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規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查閱、保密制度,由專人負責登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外借,只可復印給本人和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企業內部工作調動時,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隨同人事檔案辦理移交。職工離開企業,有權索取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簽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由***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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