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規範公司在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環節的管理行為。
1、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管理,防止其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使用、銷毀等活動。
第三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使用、銷毀等活動,應當遵守本制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2、第二章 生產
第四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產,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取得許可證。
第五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場所、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六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易制毒易制爆物品被盜、被搶、被非法轉移、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3、第三章 經營
第七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經營,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取得許可證。
第八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易制毒易制爆物品被盜、被搶、被非法轉移、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購買、運輸、使用與銷毀
1、第四章 購買
第十條 購買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向公安機關申領購買許可證。
第十壹條 購買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購買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2、第五章 運輸
第十三條 運輸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並取得運輸許可證。
第十四條 運輸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運輸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3、第六章 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4、第七章 銷毀
第十八條 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
第十九條 銷毀易制毒易制爆物品,應當由公安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