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中國***產黨黨章》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擴展資料:
在中國***產黨章程中:
第十三條:黨的新組織的建立和原有組織的解散,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壹級黨的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任命下壹級黨的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第十四條。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實行巡視制度,每屆任期內對地方政府黨組織、所屬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巡視制度。
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黨組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檢查。
黨的市(州、地、盟)、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視檢查制度。
百度百科-中國***產黨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