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第二條規定,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這意味著實行壹種制度,將民兵和預備役相結合起來。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基幹民兵被歸類為壹類預備役,普通民兵被歸類為二類預備役。參加民兵組織並符合預備役的年齡、政治和身體條件的人員,也被納入預備役範圍。在有民兵組織的地方,將民兵和預備役結合起來,使基層民兵組織成為預備役的基本組織形式。對於那些未編入民兵組織但符合民兵條件的人員,也會進行預備役登記。這樣的安排旨在充分發揮民兵和預備役的作用,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