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督導的主要範圍是普通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及其他有關的教育工作。現階段教育督導工作的重點是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導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導人員實施。教育督導人員又稱為督學,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
督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政治和業務條件,並接受必要的培訓,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頒發督學證書。督導人員在進行督導活動時,可以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會議和活動,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並匯報工作,還可以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
督導任務完成以後,督導人員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接受督導的普通中、小學校及其他有關教育機構,應當對督導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協助督學做好教育督導工作。對於幹擾教育督導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處分。
相關內容解釋
教育督導,也稱"教育視導"。是教育領導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查、督促的職責,對下級機關及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視察、監督、指導的活動。教育督導可以使領導機關掌握各級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為決策提供可靠依據,並能起到協助基層改進工作,提高教育、教學和管理質量的作用。
2009年公布的《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征求意見稿)把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在基層督導工作中,有時會對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學校、幼兒園)開展隨機性的督查活動,被稱為隨訪督導。
綜合督導與專項督導是按督導原則和標準,使用科學方法,對教育行政工作和學校工作通過觀察,調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評價,指出成績和缺點,並提出積極的修改意見,使教育工作質量不斷得到提高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