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 工程勘察合同 的必備條款, 施工合同 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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