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壹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鑒定有: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車輛類鑒定、道路鑒定、事故成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有12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四條 痕跡、物證等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改變、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對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車輛的人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等檢材,送交有檢驗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員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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