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壹)《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經營場所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