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等級是指對殘廢輕重和失去勞動能力的程度而確定的等級。企業職工的殘廢等級程序壹般是指企業職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殘後,經有關部門鑒定的損傷致殘等級,分為完全殘廢和部分殘廢兩種。完全殘廢是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從事其他較輕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飲食起居能自理兩種。部分殘廢指部分喪失勞動力,可從事適當工作或輕便工作。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將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序分為10級,其中1、2、3、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8、9、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此作為殘廢評定的依據,殘廢分為全殘(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殘(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器官改變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