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要統壹覆蓋範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二要統壹籌資政策。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確定城鄉統壹的籌資標準,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的辦法逐步過渡。三要統壹保障待遇。逐步統壹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四要統壹醫保目錄。由各省(區、市)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參保人員需求變化,制定統壹的醫保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五要統壹定點管理。統壹定點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的準入退出機制。六要統壹基金管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的通知》 3.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在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實現覆蓋範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六統壹”的基礎上,加快整合基本醫保管理機構。理順管理體制,統壹基本醫保行政管理職能。統壹基本醫保經辦管理,可開展設立醫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試點,承擔基金支付和管理,藥品采購和費用結算,醫保支付標準談判,定點機構的協議管理和結算等職能。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壹步發揮醫保對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控制作用。加快推進醫保管辦分開,提升醫保經辦機構法人化和專業化水平。創新經辦服務模式,推動形成多元化競爭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