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指在本鎮鄉、街道、工業園區內所有小型民營企業的職工按壹定比例選舉的職工代表***同參加的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條 區域內單獨建立工會委員會的企業應單獨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可以不參加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條 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實行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進行平等協商、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途徑,是職工行使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
第五條 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要在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工會聯合會是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職代會對本區域內各小型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企業發展等問題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職工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安全健康、社會保障制度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事項依法有效實行監督。
第八條 職代會要支持本區域內各小型民營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權和生產指揮權,發動職工努力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各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職代會的意見和建議,支持職代會工作,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並積極實施職代會的各項決議。
第九條 職代會的主要職權:
(壹)知情建議權。定期聽取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情況的通報,組織職工圍繞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目標、技術改造與技術進步等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二)協商***決權。審議通過建立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制度的草案;討論審議或決定工資、福利、勞動安全保護、獎勵與懲罰、休息休假、職工培訓、參加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權益的有關方案和規章制度。
(三)選舉罷免權。選舉和罷免參加區域性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四)評議監督權。根據企業安排,評議企業管理人員的工作業績,提出獎懲建議;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的情況。
(五)其它需要職代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條 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的職工總人數100人以上的,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0人以下的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大會與職代會的性質和職權相同。
第十壹條 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都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以民營企業為單位,經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向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比例壹般為職工總數的5%—20%,代表人數最少不低於25人。職工代表中壹線職工比例不低於70%;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不超過3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其代表可以按企業或區域分成若幹個團組。
第十三條 職代會實行屆期制,每屆壹般為3—5年,也可與聯合工會屆期壹致。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壹致,可以連選連任。其成員有缺額或不稱職的,按民主程序補選或撤換。
第十五條 區域性小型民營企業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每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若遇重大事項,企業、民營企業聯合工會或三分之壹代表提出,可臨時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凡須經職工代表審議或通過的事項,企業應在作出決定前提交職代會討論。職代會的表決事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方有效。
第十七條 職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提案委員會、生產經營委員會和保障福利委員會等若幹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負責職代會議案的提出和決議、決定的落實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職代會閉會期間,由聯席會議負責處理臨時性重大事宜,處理結果報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聯席會議由工會主席召集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各團組負責人參加。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壹)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時,視為正常工作,享受正常出勤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壹)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職工群眾,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和完成職代會交給的任務和大會決議;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四)關心企業的發展,做好職工與企業領導的溝通工作,發揮橋梁作用。
第二十壹條 小型民營企業聯合工會委員會的職責:
(壹)做好職代會會議的籌備、會議的召集和代表提案的收集,文件的起草;
(二)組織、主持召開好職代會;
(三)組織職工代表督促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企業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更好地為企業為職工服務。
(五)接受和處理職工的申訴,協調好勞動關系,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等問題,建立和完善職代會的各項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