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2070年,禹建立了我過歷史上第壹個王朝——夏。他死後,其子啟即位。原始社會後期的禪讓制被王位世襲制所取代,王位在壹家壹姓中傳承。
2. 商朝建立後,王位繼承也采用世襲制,其世襲的方式或是父子相傳,或者是兄終弟及。
3. 夏商已經有壹套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國王統率大小官員,治理國家。商朝時,中央設有參與商王決策的相、卿士,負責祭祀占蔔和記錄王朝大事的蔔、祝、史,執掌軍權的師等。地方封侯伯。他們既是臣服於商朝的方國首領,也是商朝的高官。他們定期要向商王納貢,並奉命征伐。
4. 夏商早期的政治制度,對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有直接影響。
二、 西周的分封制
1.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滅商,建立周朝,實行分封制。內容為:武王把壹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被分封的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服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的義務。
2. 春秋時期的楚王問鼎是諸侯國對分封制的公開挑戰。
三、 西周的宗法制
1. 西周宗法制最大的特點是嫡長子繼承制。
2. 西周宗法制在政治上的體現就是分封制。
四、 總結
1. 中國早期(夏商周)政治制度的特點:以宗法制為核心,帶有濃厚的部足色彩。
2. 分封制實際上是中央政府與地方的行政關系。
3. 分封制與宗法制最突出的特點在於它們都以血緣為紐帶
夏朝“家天下”的開始和百官制度
……禹繼位後,社會進壹步發展,階級已經形成,組成國家的各政治、軍事要素已經具備,國名“夏”,禹就是“夏後氏”(夏朝)的第壹位國王。……他的兒子啟殺掉益而奪得王位。從此,“禪讓時代”結束,“夏傳子,家天下”的時代開始。
中國古代聖人孔子對這壹歷史性的轉變做了如下的描述:關於“五帝”(氏族公社)時期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關於夏、商、西周時期曰:“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是謂小康”。
——《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
帝舜薦禹於天,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喪畢,禹辭辟舜之子商均於陽城,天下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於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國號曰夏後,姓姒氏。
十年,帝禹東巡狩,至於會稽而崩。以天下授益。三年之喪畢,益讓帝禹之子啟,而辟居箕山之陽。禹子啟賢,天下屬意焉。及禹崩,雖授益,益之佐禹日淺,天下未洽。故諸侯皆去益而朝,啟曰:“吾君帝禹之子也”。於是啟遂即天子位,是為夏後帝啟。
——《史記·夏本紀》
“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傳子,官以傳賢”。夏後啟是實現我國歷史上“五帝”時期向“三王”時期深刻轉變的關鍵人物。“王和帝代表著兩個不同的歷史時期。黃帝的帝和帝堯、帝舜的帝壹樣,實際上是中國原始社會部落聯盟時期軍事酋長的稱謂;而夏、商、周的王則是奴隸社會的專制君主”。雖然夏王朝的世系自禹始,但禹只不過是氏族社會最後壹個最高首領,他為啟建立王位世襲的奴隸制夏王朝奠立了基礎。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
所謂“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正是後人追述夏王朝建立統治地位的情景。夏禹死,其子啟繼王位。這種廢“禪讓”而實行父傳子的王位繼承方式,引起夏朝爭奪王位的激烈鬥爭……夏啟經過王位的激烈鬥爭,確立了王位世襲制。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Ⅲ》
夏後氏官百,殷二百……
——《禮記·明堂位》
禹之治天下也,得臯陶,得杜子業,得既子,得施子黯,得季子寧,得然子湛,得輕子玉。得七大夫以佐其身,以治天下,以天下治。
——《繹史》引《鬻子》
(啟伐有扈氏)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
——《尚書·甘誓》
國王“家天下”制度是國王把“天下”(國家)看作是國王壹家壹姓的私產的制度。這壹制度是由氏族公社後期的父系家長制演化而來的。
——《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
夏代從啟至桀,***歷13代16王,從王位繼承順序來看,有的是傳子,有的是傳弟,基本上是以傳子為主。傳子是不是傳長子、嫡子,由於資料匱乏,尚難以推定。
——韋慶遠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
夏朝自啟以後,後(王)位只能在夏後氏王族內世襲。禹家族的其他支族,都被分封在全國各地,“以國為姓”,成為夏王朝的侯、伯。這些同姓侯伯封國,成為夏王朝控制全國的依靠力量。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
夏朝的王位世襲、分封制等壹系列政治制度,對我國歷代王朝發生了深遠的影響,就是在世界文明史上,也有著壹定的地位。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
商朝的“兄終弟及”和百官制度
把“王位”看作是國王壹家壹姓的私產,是從夏朝開始。不過夏、商兩代還沒有完全實行嫡長子繼承制,而是嫡長子繼承和“兄終弟及”並行。
——《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
商代從湯至紂,***歷十七代三十壹王。湯制定了兄終弟及再傳兄子的制度,即兄死由弟繼承,直到同輩諸弟全不在世,再由長兄之子繼承。
——韋慶遠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
商代有很龐大的官僚機構……《尚書·酒誥》中有以下記載:“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這裏提出了“內服”、“外服”之稱。……商代“內服官的數量很多,有各種職守……商代最高的官吏是“相”,常在王之左右……(有)所謂“卿士”……為官吏中的“貴者”……商代還有“三公”之稱……並非常設機構……商代有史官……如大史、小史……常在王之左右,遇事時,可以發表意見……“師”也是官名……師長是武官。……商代有侯伯之稱。按照“內服”、“外服”的說法,侯伯屬於“外服”官……這些侯伯,並不是商王朝官僚機構的組成部分,他們的國家是與商王朝並立存在的方國……(有些)侯伯,在本國內雖然也是壹國之主,但他們都是商政權中的高級官吏。例如《戰國策·趙策》雲:“昔者,鬼侯、鄂侯。(周)文王,紂之三公也”……
——孫渺《夏商史稿》
西周的嫡長子繼承制和宗法制
周代的王位繼承制度基本是承襲商末,但有了比較重要的發展,這就是在“文王世子制”的基礎上確立了嫡長繼承制度。所謂的“文王世子制”,就是周文王在位時確立武王為世子,文王不在國內,武王代行國政。這種世子制度當時還是處在初創階段,武王死後由周公旦攝政6年,返位於成王時才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和預先冊立太子的制度。根據嫡長子繼承制度,擇立太子的標準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就是說,在後妃所生的諸子中,必須確定嫡後所生諸子的優先繼承地位,而且要以嫡後所生的長子來繼承;如果嫡後無子,在眾多妃嬪所生的庶子之中,要擇立妃嬪家世有壹定社會地位的庶子作為繼承人,而不以其是否年長。這種擇立太子的標準壹經出現,便在其後約3000年的時間內被遵守為正統的定規。
——韋慶遠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
至西周時期,宗法制進壹步完備,與政治結合得更緊密,嫡長子繼承制實行得更嚴格。《詩·大雅·文王》曰:“文王孫子,本支百世”。註曰:“本,本宗也。支,支子也”。鄭箋曰:文王“以受命造始周國,故天下君之。其子孫適(嫡)為天子,庶為諸侯,皆百世”。如缺嫡,其補充制度是“無適(嫡)則擇立長,年鈞(均)以德,德鈞則蔔。王不立愛,公卿無私”。上述立嫡制度及其補充制度總的說來,比較完備,對於王位世襲起到了順利執行的作用,對於穩定政局,動員統治階級以全力加強對全國的統治也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
宗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維護貴族統治的壹種制度,它由原始的父系家長制血緣組織,經過變質和擴大而成。……按照宗法制度,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貴族的最高族長,又是天下政治上的***主,掌有統治天下的權力。天子的眾子或者分封為諸侯,君位也由嫡長子繼承,對天子為小宗,在本國為大宗,是國內同宗貴族的大族長,又是本國政治上的***主,掌有統治本國的權力。諸侯的眾子或者分封為卿大夫,也由嫡長子繼承,對諸侯為小宗,在本家為大宗,世襲官職,並掌有統治封邑的權力。卿大夫也還分出有“側室”或“貳宗”。在各級貴族組織中,這些世襲的嫡長子,稱為“宗子”或“宗主”,以貴族的族長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權,成為各級政權的首長。
——楊寬《西周史》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公社制中的父系家長制直接演變而來的。其主要作用是用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以確立並鞏固父系家長在本族中的地位。此制度的最大特點是,以始祖的嫡長子壹系的嫡系世代相承為大宗,其余各代庶子為小宗。庶子各在本支為大宗,其嫡子、庶子又分別為本支的大宗、小宗。如此推衍傳繼,嫡永為大宗,庶永為小宗,構成壹個龐大的宗支網,狀如樹之幹與枝的關系。周王為姬氏家族的大宗,就是所謂“君之宗之”(《詩·大雅·公劉》)。以周王為首,根據宗法制度的宗支原則與分封制度相結合,將他們的既得利益按照等級分配給各個姬氏家族。
——《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
宗法制的核心是維護奴隸主貴族的嫡子,即兄長地位的不可動搖性。“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禮記》)。長子立為“嫡子”,為世代相傳的大宗。而其余的庶子(即諸弟)即為別子,對長子來說是為小宗。從別子起要自立新宗,他即為這個宗的始祖,即“別子為祖”。別子的嫡長子也世代相傳,“繼別為宗”,也成了“百世不遷”的宗。而他的諸弟(庶子)不能繼別,庶子之子也不能繼別,只能繼承自己的父親(即庶子),即“繼禰者為小宗”。……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
根據文獻記載,中國至遲在周初已經出現了“宗子”、“大宗”等名稱。《詩經·大雅·板》中有“大宗維翰,……宗子維城”,這裏所說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貴族中根據血緣關系對族人擁有管轄和處置權的人。這表明當時已經出現了宗法制度。有的學者認為,在有關商代歷史的文獻中,也可發現類似的記載。如《左傳》所記的周初商朝遺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緣團體。但迄今對中國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還是關於周代的。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Ⅲ》
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護和幫助宗族成員的責任,而宗族成員有支持和聽命於大宗的義務。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對宗族組織起著支柱的作用,所以《詩經·大雅·板》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而小宗對大宗起著輔助的作用,所以《左傳·襄公十四年》說:“是故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朋友……以相輔佐也”。
——楊寬《西周史》
宗法制度的基礎是奴隸制大家族,周王和各級貴族都是奴隸制大家族的族長,每個奴隸制大家族具有***同的姓氏,***同的直系祖先,***同的宗廟,***同的墓地,有互相保護的義務……
——陳茂同《歷代職官沿革史》
西周的分封制
分封制在中國古代原叫做“封建制度”。但這個“封建”與我們用於社會發展史稱“中世紀”為“封建”不是壹個含義,而是“封諸侯,建藩衛”的簡稱。為了將這兩個“封建”相區別,今天史學界多稱“封諸侯,建藩衛制度”為“分土封侯制”或簡稱“分封制”。
西周所封諸侯主要有三類:壹類是王室的姬氏同姓親屬,如……伯禽封於魯、康叔封於衛等。另壹類功臣,如姜太公(呂尚)封於齊。再壹類是邊遠地區較強大的異姓氏族或部落首領,實行羈縻政策。……因分封制與宗法制相結合,所有受封者都是宗法貴族,所以我們稱此制為“宗法貴族分封制”。這種制度是西周的主要地方行政制度,也是主要的國家制度。
——《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
周公東征勝利以後,推行大規模的分封制,既是鞏固和擴大周朝統治的手段,又是貴族內部對財產和權力進行再分配的壹種方式。《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記載說:“武王克商,先有天下,其兄弟之國十有五人,姬姓之國四十人”。《荀子·儒效》又說: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壹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周公這種分封制,雖然以姬姓貴族為主體,但是為了穩定統治的大局,又不能不照顧到異姓貴族,還得分封壹些異性諸侯。
——楊寬《西周史》
周初的分封諸侯,在武王時即已開始,但大規模分封是在成王及其子康王的時期……康王之後,周朝疆域大體固定,分封的機會減少……但分封並未絕跡。直到周宣王二十二年(前806),宣王還把其弟友分封在鄭(今陜西華縣東)。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Ⅲ》
西周滅商,推行“封建”,所謂的封建,就是封侯建國,裂土封爵。分封的諸侯在封國內享有世襲特權,對天子有朝貢和提供軍賦、力役的義務,負責藩衛王室。
——韋慶遠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
宗法制度是與分封制度互為表裏的。周人滅殷以後,獲得了廣大土地和大批奴隸。為了加強對廣大被征服地區的控制,西周王朝把子弟、同姓和親戚分封到全國各個戰略要地。……周公東征以後,又“封建親戚以藩屏周”,把周王族子弟,諸如“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分封在全國各地。
——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
在西周鼎盛時期,周王對諸侯擁有很大的權威。各封國的諸侯要定期朝見周王,報告自己國內的情況,聽取周王及其輔佐的指令;如臨時發生重大事故,要及時向周王報告。他們還必須向周王貢獻封國的產物和周王需要的東西。他們還有保衛王室的義務,包括為周王提供作戰的軍隊。如果他們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超越周王賦予他們的特權,周王可以收回或削減他們的爵祿,改變他們的封地,可以廢除和另立國君,甚至滅掉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