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少數不法分子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摻假制假,影響惡劣,另壹方面,現有食品行業整體素質仍處於較低水平,衛生保證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加工中占相當大的比例,有的從業人員甚至未經健康體檢,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行為屢禁不止,給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隱患。
(二)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規範。
壹是眾多的食品經營企業小而亂,溯源管理難,分級包裝水平低,甚至違法使用不合格包裝物。二是有些企業在食品收購、儲藏和運輸過程中,過量使用防腐劑、保鮮劑。三是部分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變質食品。還有的在農村市場、城鄉結合部及校園周邊兜售無廠名廠址、無出廠合格證、無保質期的“三無”食品、假冒偽劣食品,嚴重危害城鄉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
(三)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滯後。
我國有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等不同的食品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又分衛生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基本形成了壹個由基礎標準、產品標準、行為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組成的國家食品標準體系。但我國的食品標準,無論與食品安全形勢的實際需求、還是與國際食品安全基本標準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四)檢測水平低,不能滿足當前的需要。
我國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分布在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質檢總局等多個政府部門,多部門從事同壹種行為的管理,切入點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來稀缺的資源更加捉襟見肘,影響了食品安全的監督力度和震懾威力。新的快速、靈敏的檢測手段仍主要用於研究單位。
(五)食品安全保障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食品生產、經營與管理機構中懂得食品安全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極其匱乏,食品生產部門、各類農貿市場、食品市場的管理機構中既懂宏觀管理又懂得專業知識、能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衛生關的技術人員也極其匱乏,無法對與食品安全技術有關的法規、標準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缺乏監測網絡和實驗室分析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