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裏,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1、延長時間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2、休息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3、法定休假日每小時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在不同的時間段加班,此時規定的加班費標準不壹樣,另外不同勞動者的日標準工資也是不同的,這就導致了最終計算出來的加班費數額不同。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勞動者在規定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為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所耗費的總時數,實際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數以外工作的部分,也即指某壹具體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而不是指某壹具體日或周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