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二、得分部位:
頭部、軀幹、大腿、小腿。
三、禁用方法:
1、用頭、肘、膝、和反關節的動作進攻對方。
2、用轉身後擺腿進攻對方頭部。
3、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4、壹方倒地,另壹方用腳進攻對方頭部。
四、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各種武術流派的招法。
五、得分標準:
(壹)優勢勝利
1、在壹局比賽中,先完成三個三分動作者。
2、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臺上裁判員征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為
該場勝方。
3、被重擊(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對
方為該場勝方。
4、壹場比賽中,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3次,判對方為該場勝
方。
5、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鑒定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對方為該場
勝方。
(二) 得3分
1、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3分。
2、用轉身後擺腿擊中對方軀幹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3分。
(三)得2分
1、壹方倒地(兩腳以外任何部位接觸臺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擊中對方軀幹部位。
3、被強制讀秒壹次,對方得2分。
4、受警告壹次,對方得2分。
(四)得1分
1、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
2、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大腿和小腿。
3、運動員消極8秒,被指定進攻後,8秒鐘內仍不進攻,對方得1分。
4、主動倒地超過3秒鐘不起立,對方得1分。
5、受勸告壹次,對方得1分。
(五)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
2、雙方倒地或下臺。
3、雙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動倒地,對方不得分。
5、抱纏時擊中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