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訴: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訴,說明對財產保全措施的異議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提起復議申請:如果申訴被駁回或未得到滿意的答復,申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復議申請。
3、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財產保全措施涉及的案件為行政案件,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財產保全措施或進行賠償等。
辦理財產保全需要的資料如下:
1、申請書:申請人需要書面提出申請,並說明申請的目的和請求。
2、身份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明,以便相關機構確認申請人的身份和資格。
3、財產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財產證明,以便相關機構確認被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性質和數量。
4、保全擔保:申請人需要提供保全擔保,以保障被申請保全的財產的安全。保全擔保可以是現金、存單、保險單等形式。
5、其他證據: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和情況,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例如合同、協議、出具財務報表或財務審計報告的機構證明等。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申訴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明確異議的理由和依據。同時,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法院進行調查和處理,尊重法律程序和司法決定。如果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或妨礙執行,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