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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壹則通知。該通知全名為《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即"滬府辦2011年6號文(下稱"意見"),被業內人士稱做"滬九條"。
根據"意見",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稅或社保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稅或社保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核實稅收或保險證明這壹項,即外地居民只要提供2年內在上海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稅繳納證明或社保(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即可買房。
值得註意的是現在非滬籍人士采取"壹次性"補交壹年個人所得稅的做法被叫停。非滬籍人士補繳社保購房者在上海各房產交易中心亦壹律不予過戶。部分區縣試執行"非上海戶籍居住壹年以上不結婚者,不可買房"政策。東區及北區部分區域(黃浦、盧灣、楊浦、虹口、寶山、靜安區)已停止受理外地單身個人購買住房;浦東、南匯、閘北、普陀、嘉定以及西區(徐匯、長寧、閔行、青浦、松江區)暫未對外地單身個人購買住房作進壹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