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本質不是代表死亡,而是賦予死者幸福。解決的不是活著還是死了的問題,而是確保死亡的質量。不是從生到死的轉化,而是從痛苦到幸福的轉化。病人是在自願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的方法對人的死亡進行優化調整的過程,使人在死亡的過程中避免精神和肉體的折磨,優化死者,獲得死亡的幸福。現代文明社會應該尊重病人的生命權和個人選擇的自由,以關愛瀕臨死亡的病人。安樂死的立法有其法律依據,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實施安樂死是不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不應該回避安樂死,安樂死應該有自己的法律地位。
要求安樂死立法在我們不斷呼籲安樂死這個話題的時候,法律應該明確指出自願安樂死就是安樂死。只有自願安樂死,這是權利的主體,以反映積極的權利處置自己的行為,以實現它是壹個最佳狀態死亡是人權的呼聲,同時強調法治國家給予真正的尊重人權,只有安樂死立法,才能規範安樂死行為在現實中。可以區別真正意義上的安樂死與類似安樂死的相關行為,有效打擊違法犯罪,切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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