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
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是外國人或者少數民族,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配備翻譯人員,包括聾啞人的手語翻譯,法院也可以為當事人聘請翻譯人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