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段說,他已進壹步將所附法律文件上的公證員簽名與其辦公室簽名樣本進行了比較,他可以確信該簽名是真實有效的。他還將公證員在所附法律文書上的印章與其公章的樣本進行了對比,也確認該印章真實有效。
我憑著我的誠信,於2006年7月28日在多倫多安大略省公證處簽上了他的名字,並加蓋了公章,5438+01。
本人宣誓上述證明屬實,並於2011年7月28日在多倫多簽名蓋章本公證書。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用。如果妳還想知道第壹段的意思,請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