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本人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和戶口本,持需公證的證件原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需公證的證件為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註明來源);
向公證處出具所需證明文件,如工作單位(學校)證明、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證明等;
公證文件由公證處制作,翻譯成英文,並加蓋公章。
辦理簽證時,需要持有原件和公證文書,以備查驗。